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融合的进程加快,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谋发展。我国要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不断增强综合国力,就必须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在继续推进“引进来”战略的同时,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自从2013年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截至2020年1月底,中国已经同138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核心和支柱,自然成为海外布局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主力军,如何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战略的机遇,有效降低以及管控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风险,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实现海外投资精明增长才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要义。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2019》统计,2018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出量连续第三年下滑,当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0141.7亿美元,同比上年的14254.4亿美元减少了28.9%。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投资大环境,中国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大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力度。根据《201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430.4亿美元,同比下降9.6%,总流量位列全球第二,占全球比重14.1%。尽管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有所收缩,但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投资质量效益得到提升。
图1 2010-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从区域来看,对亚洲和拉丁美洲的直接投资流量最大,分别达73.8%和10.2%,对北美洲和非洲的直接投资增长最快,分别达34.2%和31.5%。2018年,中国内地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投资流量为868.7亿美元,同比下降4.7%,占当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60.7%。
表1 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地区分布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步从以国有企业为主导转变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并驾齐驱发展。在对外投资业务开展的初始阶段,国有企业是海外投资的中坚力量,由于其规模大、实力强、经验丰富,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其他类型企业参与海外投资十分有限。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和中国企业实力的增强,非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投资所占的比重持续降低(见图2)。2018年末,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存量中,国有企业占48%,非国有企业比例持续提升。
图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企业类型分布
根据“2019中国企业海外形象高峰论坛”发布,我国中央企业境外单位已有1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7.98万亿元,成为国家经济、外交、文化走出去的重要载体。中央企业境外单位实现营业收⼊5.7万亿元,外籍员工占比达85%以上。
近几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整体规模越来越大,参与企业越来越多,投资行业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泛,实力不断提升。但整体来看,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的时间还较短,有些企业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在国际化经营管理方面,依然处于起步阶段,海外实际经验的人才队伍严重不足;在企业研发方面,与国际一流大企业相比,中国企业在研发投入等方面还存在较明显短板,创新能力和对核心技术的掌握上,明显弱于发达国家的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军事国防科技等受保护的领域;在产业层次方面,层次仍然较低且技术水平不高。
近几年,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安全领域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凸显,全球价值链、供应链合作屡遭破坏,全球直接投资受各国监管政策影响频频受阻,主要国际组织对贸易争端引发的全球经济下行风险提出警示,中国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结构调整过程中的不利影响等因素,都为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带来新的挑战。2018年以来,欧美多国以国家安全保护为由,加大对关键战略资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外国投资监管审查力度,给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合作中的流程、成本等方面带来阻力和诸多不确定。近年来全球外商直接投资连年下行,增长乏力,全球外商直接投资回报率呈现整体下滑态势,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愿望和信心。
2017年1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2017年6月12日财务部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
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进⼀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令2017年第11号)
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外汇局《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
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不仅需要满足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也需遵守投资所在地的法律规章和国际惯例。
根据《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报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根据《关于进⼀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带⼀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带⼀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跨国经营、海外并购与国际产能合作日益频繁,而动荡不安的国际政治环境、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使企业全球运营与管控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此外,科技发展催生的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经营模式变革和消费者生活方式变化,也使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企业对外投资主要风险见表2。
表2 国家层面及项目层面风险
大类 | 分项 | 说明 |
国家层面风险 | 政治风险 | 指由投资目的国政府的单方面行为或者中国与投资目的国政府间的政治互动关系而产生的可能对投资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
经济风险 | 指影响公司投资项目风险的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危机、金融市场动荡、主权债务危机、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等。 | |
社会风险 | 指一种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并由此可能对企业经营与管理秩序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包括战争、武装冲突、恐怖袭击或绑架、社会动乱、民族宗教冲突、治安犯罪等。 | |
文化风险 | 指由外来竞争以及多元文化的冲突,造成的文化差异可能会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 | |
法律风险 | 指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它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 | |
政策风险 | 指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投资项目发生变动而产生的风险,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包括驻在国政府的财政、货币、外汇、税收、环保、劳工、资源政策的调整和国有化征收等。 | |
市场风险 | 指因市场波动导致的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及历史成本沉默的风险,进而造成企业损失。 | |
自然风险 | 指地震、海啸、火山、飓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重大流行性疾病。 | |
项目层面风险 | 投向风险 | 指因项目所涉及产业链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境外战略布局,相关资质是否匹配,项目是否具有盈利性以及公司在技术、管理、资本层面是否有足够能力达成对项目的预期规划的风险。 |
交易架构风险 | 指因海外投资交易架构的设置、税收筹划的考虑、资金流动等问题对海外投资项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风险。 | |
公司治理与管控风险 | 指公司资源配置无法实现有效配置,即公司所有者无法对公司 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控制及协调,而导致股东权益受损的风险。 | |
建设与运营风险 | 指在项目的建设阶段物资无法及时供应及在项目运营阶段产生的合同纠纷的风险,可能会对项目造成延期或者经济损失。 | |
人才缺失风险 | 指公司缺少相关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可能会导致项目无法按照预期执行、管理不善等风险。 | |
财务风险 | 指没有充分合理计算项目所需成本及现金流情况,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资金压力、增加融资成本、拖延项目工期等风险。 |
根据《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要求如下: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其它类型企业也可参考执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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