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uber相爱相杀,合并意味着垄断?——谈政府如何监管平台型企业

发布时间:2017-06-14

传闻已久的滴滴优步中国合并消息得到证实。根据财新网的报道,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从市场份额看,合并后的滴滴出行,将占有超过90%的市场份额。


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的合并是新兴商业模式和政府监管的典型案例。从企业的角度看,它涉及商业模式中的核心盈利问题。现有的补贴方式已经被证明不可以持续,企业必须在吸引用户后寻求合适的价值变现或获取方法。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平台型企业的经济分析需要一套有别于传统反垄断理论的新方法。


在这一合并案例中,不同的市场参与者有不同的顾虑。消费者担忧合并后的租车市场会提高价格,同行竞争者会担心面临更不平台的竞争,出租车公司会担心强大的监管平台在利益博弈中更加强势,而政府部门则面临全新的监管难题。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集中讨论滴滴合并对监管带来的挑战。滴滴作为中国出行平台的领头企业,是否会利用其市场势力采取垄断定价的行为。从监管的角度看,政府是否应该允许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从更一般的监管框架看,政府应该如何监管市场集中的平台型企业?如何维护平台市场的健康竞争,以促进创新和竞争?


要合适地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充分了解平台市场的概念。所谓平台市场,是是指在这类市场上,有两类(或多类)互相依赖的顾客。平台市场为每一类顾客带来的价值依赖于另外一类顾客的数量。通常来说,一类顾客越多,另外一类顾客通过此平台服务(消费)所获得的价值就越高。对于平台市场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吸引这互补的两类顾客同时进入平台进行交易,只有这样平台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现实生活中具有双边平台市场特征的产品有很多,无论是操作系统还是打车软件都属于这一类。在滴滴出行这个平台上,不仅有大量的乘客,还有提供出行服务的车主,这些车主可能是私家车,也可能是拥有租车牌照的出租车公司。

 

对平台市场的监管和传统市场的监管有很大的不同。在传统市场上,我们一般会特别防止市场被某个企业垄断。但是,平台市场则有所不同。正如rochet tirole的研究所表明的,在一个垄断的平台市场上,最优的定价方式不是在买卖两个市场上简单的由边际收入和边际成本相等来确定。在平台市场上,最优的定价通常都是对一方收费,同时对另外一方补贴。对于竞争性的双边平台,定价的基本原理和垄断的平台定价非常相似。

 

滴滴出行是否具有垄断势力?根据财新的数据,合并前滴滴出行拥有85.3%的市场份额,合并后拥有约93%的市场份额,按照传统的反垄断框架,单纯从市场份额来看,滴滴出行确实具有利用其市场势力影响平台定价从而获取超额利润的可能。


但是,由于平台具有网络效应,且建立平台需要大量的投入,平台竞争通常都是在少数平台之间进行。大的平台能够给客户带来更大的价值,从而更容易吸引商家和消费者加入其平台。


集中的平台是否意味着超额的垄断利润呢?几个因素会影响平台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能力。


首先,平台需要充分的前期投入来吸引买卖双方入驻平台。前期的巨大投入可能会充分抵消后期看上去很大的巨额利润,从目前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每年巨额的打车补贴,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点。一个可以持续的出行平台,必须是盈利的。


第二,即使滴滴出行是一家独大的平台,技术的变迁以及潜在的竞争也足以使得出行市场成为一个“可竞争市场”,从而充分削弱垄断平台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易到用车和神州专车,仍然在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并参与出行市场的竞争。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竞争可以有效抑制滴滴获取超额利润的可能。


对垄断平台的另外一个担心是合并可能会提高市场的进入壁垒。从经济学家的角度看,进入壁垒可以看做是在位企业相对于潜在进入者无法获得的优势。这种优势通常不是指金钱方面的投资,而可能是专利或别的因素导致的。滴滴出行的平台优势确实是一个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巨大优势。但是这是否等于是一个很大的进入壁垒呢?如果我们看看微信对qq的颠覆,就会知道技术性的颠覆,完全有可能使得传统的市场势力不再重要。这是我们不需要过于担心市场份额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一个健康盈利的平台,可以更好地促进创新,构建更好的商业生态环境,并可能更好地促进正外部性的外溢。谷歌的安卓系统正是因为其开放性,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参与平台应用的开发,使得安卓系统快速发展,占有移动应用系统超过80%的份额。这种垄断但具有良好商业生态的平台,虽然由于平台的独特性可能获得超额利润,但是它同时可以为平台上的众多参与者和开发者创造价值。平台上众多参与者因为平台的垄断性而更具创新力度。仅脸书在2012年,就吸引了13亿活跃用户和900万的应用软件。健康盈利平台对社会创新和正外部性的贡献,政府在监管时必须充分考虑。


因此,我认为虽然滴滴出行确实拥有非常明显的市场垄断力量,但考虑到双边平台市场的复杂性,尤其是各种商业实践对于消费者都可能存在正的外部性,政府监管还是应该倾向于从效率准则,同意滴滴出行和优步的合并。


虽然我认为政府应该同意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合并,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考虑平台垄断对相关生产的影响。在出行市场上,有两个特别的群体,一是出租车公司,另外一个是用户。虽然我们认为从效率的角度应该支持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合并,但是我们应该禁止滴滴向出租车市场的渗透,不允许滴滴拥有出租车公司。另外一个问题是,目前在高峰期的加价机制,平台可能会利用其信息优势,采取给乘客加价的方法。而这个加价目前是由平台确定而非乘客选择的,这实际上是平台促成的价格串谋,因此,我认为滴滴应该选择由乘客自主加价的模式,而非统一提供加价选择的模式。


互联网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才刚刚开始,它给政府监管所带来的挑战也是如此。我们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才能更好地应对互联网给政府监管和竞争政策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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